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,赵兴茂:
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,下同)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。
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赵兴茂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兴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深圳证监局
2022年9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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